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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保險市場沸沸揚揚的熱門話題,就是儲蓄險將走入歷史(圖一),預計又將掀起一波停賣搶購潮;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儲蓄險真的回不來了嗎?請聽我娓娓道來
世傑(化名)是貿易公司的負責人,專門從國外進口罕見的高價名車,客群多為金字塔頂端之富豪。最近世傑為了擴大營業,向銀行融資了好幾千萬的資金,除了引進更多高檔名車外,同時也將營業處所遷移到了一級戰區的內湖,更找來具有豐富汽車銷售經驗的死黨漢君(化名)來擔任公司的業務總監,希望可以一口氣衝高公司的營業額。
日間住/留院,向來引發諸多爭議,也是保險公司與保戶經常對簿公堂的事由之一;然而,雖然爭議不斷,但透由過去許許多多的訴訟案件,已可從中歸納出理賠與否之邏輯。關於日間住/留院所引起之諸多爭議,本文整理如下:
勞基法第59條明訂當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須依法負擔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強調「補償」而非賠償,係因為職災補償不以有無過失為前提,只要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發生的傷害,即便為勞工本身之過失所致,老闆都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之規定進行補償。
就大部分情況而言,事業單位若僱有工讀生、兼職人員者,其工作時數多較全時勞工(正職)者為低,即所謂部分工時勞工;即便如此,其仍受勞基法之保障,故當其遇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按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補償。然而,由於部分工時勞工提供勞務時數較短之特性,致在計算其平均工資或原領工資時,均有保護性質之規範,而此規範也連帶影響團體保險對於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災後之補償效果,論述如下。
「程序不備,實體不究」是法律人都知道的一句名言,簡單的說,就是程序如有不完整或不合法時,無論有再正當的請求事由,都無法再行主張了。而請求程序上最重要的環節非屬「時效」不可了。然而,當有保險事故發生,保險金之請求權時效,又該如何認定呢?
新生兒投保時未告知先天性腫塊,手術切除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合理?日前有保戶周小弟(化名)於出生後,家屬即發現其於靠近頸部位置有一突起的腫塊,經詢問醫師後,得知該腫塊為「鰓裂囊腫」,係因胚胎發育異常所造成的先天性腫塊,醫師請家長不用過於擔心,若嗣後發現該腫塊有明顯變大時,再來就醫即可。
雲林王先生在園藝公司擔任工人,負責修剪花木,一日爬高修剪大樹時不慎摔落身故,被認定為職災。王先生投保A公司的傷害險,以及B公司的員工眷屬團體傷害險,不料王太太申請理賠時,兩家公司都表明,王先生在要保書上的職業內容只寫「修剪花木」,以職業風險第二級投保,不符實際的職業風險第四級狀況,屬於告知不實,死亡保險金必須打折。
您清楚企業為何需要團體保險嗎?即便知道了,又該如何掌握團體保險的規劃要領呢? 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事業單位而言,一旦所屬員工發生職災,無論雇主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都得負擔勞基法第59條所賦予之補償責任。
雖然金管會一再申明不得以「報酬率」做為行銷保單的訴求,但對於廣大的保險從業人員而言,以報酬率三字來刺激客戶進行儲蓄保單的規劃,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然而,報酬率的計算公式並非是所有客戶都可以輕鬆掌握的,因此,從業人員當下的引導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在醫療理賠爭議中,手術等級認定不一致是常見的類型,現行條款大部分是保險公司握有決定權,但保險局正在研擬,未來類似爭議,保險公司必須送第三方醫療機構鑑定,不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辦法預計最快於半年內上路。
保單費差損自律規範、準備金利率等兩大影響明(2017)年保單費率的重大因素,10月底業者已送交方案予保險局核定。據悉,保險局將於本月中拍版定案並公告最終版本,新制將在明年元旦正式上路。業者預估,明年第一季將是壽險市場商品盤整期。